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1406号
原告:福建省迎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林坊镇岗尾村通祠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MGC3XQ。
法定代表人:林俊炘,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茂昌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维坊市临朐县寺头镇新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UL1E4F。
负责人:谭涛。
原告福建省迎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茂昌金属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迎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迎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迎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福建省迎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勋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 惠
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