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莱特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民终3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化二东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芦岗乡创业路东侧长垣市中**钢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博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莱特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海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特威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验收款54万元及违约金;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未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是造成安装完成后无法调试的根本原因。1、《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书》明确约定为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原生态餐厨垃圾主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混合垃圾。2、餐厨垃圾经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特许经营权。根据河南省住建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豫建城(2018)90号)和《新乡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实施方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取得城管部门批准的特许经营权。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C160102“垃圾处理服务”品目,根据《政府采购法》,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并根据中标结果授予特许经营权。3、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与本案纠纷缺乏关联性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取得特许经营权就没有办法取得本案中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生产原料,就没办法生产经营,原料都没有上诉人更没有办法调试。4、被上诉人担任最大股东的河北博能***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早已经取得了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并投入运营,被上诉人是非常熟悉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情况和运营的。5、一审庭审中,关于被上诉人有没有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和什么时候能够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被上诉人说庭后核实,直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其核实的具体情况。6、正常的交易中,270万元的设备,安装完成后,购买方会第一时间要求调试,投入运营。但是本案中自2019年12月22日安装完成至上诉人2020年7月中旬起诉前,上诉人多次催款,被上诉人对于设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过调试。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无法开展生产,也没有办法调试,其才拖着一直不付款,直到上诉人起诉后,在上诉人的发函催促下,2020年8月20日,被上诉人才发函说让调试,上诉人于2020年8月22日安排工作人员查验,确认上诉人并没有准备餐厨垃圾原料。并发函向被上诉人明确其不符合调试条件各种原因。7、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没有原料,还是无法调试。设备安装完成通过验收已经将近一年,如果被上诉人一直无法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就一直无法调试,法律不能显失公平的要求上诉人永远等着,机械设备长期搁置会严重损害。正是基于这种可能情况,《合同书》才约定了最长延长期限6个月,视为调试合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自2020年6月22日起应当视为调试合格,被上诉人2020年6月27日前应当支付上诉人验收款54万元。二、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货款和违约金计算错误。1、上诉人诉请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自主决定降低是错误的。本案纠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两种计算方式,逾期每日万分之五和合同总金额的30%。上诉人起诉是按照低标准的逾期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对于上诉人的违约金计算提出违约金过高,也没有请求法院减少,同时逾期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也不超过银行同业拆借公布利率(LPR)的4倍。在被上诉没有要求降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主动降低违约金计算,适用法律错误。2、被上诉人支付的54万元,应当认定先扣除违约金,再扣除应付货款。在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明确主张了具体计算,并提交了计算清单,被上诉人也未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一审法院认定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支付的54万元全部是安装货款错误。三、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将本案有关具体技术资料全部交付。一审法院认定未交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如没有交付技术资料,被上诉人无法完成配套土建工程,设备和安装也不会通过验收。(一)被上诉人在反诉中提出的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交付以下技术资料:(1)合同签订后五天内,莱特威公司未以特快专递或人员专送方式将设备基础设计资料交付中海博能公司。(2)莱特威公司未根据中海博能公司公司的装置总图提供界区内平面布置图及接点工艺,管线规格等资料给中海博能公司。(3)莱特威公司收到中海博能公司预付款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海博能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土建基础和钢结构施工参考图。(4)莱特威公司未对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材料进行全面详细的质量检验,出具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5)莱特威公司在发货前未对合同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认为出具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6)设备交付时,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设备维修手册、随机图纸资料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交付。被上诉人的上述反诉陈述完全与实际不符。1、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充分证实上述第(1)(2)(3)项技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了被上诉人。第一、上述第(1)(2)(3)项属于安装施工基础项,被上诉人必须依据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前做好相关的土建、、地坑等配套准备上诉人的设备才可以进场和安装,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设备安装现场视频,可以证实。第二、依据双方《合同书》第四条第二项,“设备发货前,经买方到厂验收合格,买方支付卖方20%的货款,卖方收到发货款后,应于5日内发货”。如果卖方第(1)、(2)(3)项基础资料都没有交付,买方是无法准备好配套安装土建工程的,买方是不会验收合格,不会于2019年11月14日支付发货款54万元,更不会要求发货的。2、以下可以证实第(4)、(5)、(6)有关技术资料全部交付给被上诉人。第一、根据《合同书》第四条第3项,“设备运输到达甲乙双方约定地点后,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进行安装”设备交付后已经经过了被上诉人的第二次验收,如果上述(4)、(5)、(6)项的资料没有,第二次验收,到货后安装前验收不会通过。第二、设备安装完成后,所有设备和安装又经过被上诉人研发中心主任、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电气设备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资料员**;法定代表人***,四个部门和多个专业人员的验收,如果上诉人的技术资料有任何问题,均不会通过被上诉人这么多部门和人员的验收。(二)在现实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要钱一方,为了后期可以顺利结到工程款,对于甲方收到资料不签字,进度过程不签字是没有办法的,也不敢要求的。这是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实。一审法院简单依据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签收技术资料文件,认定上诉人未交付技术资料错误。本案中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中所有设备已经安装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了三次4个部门的验收,已经充分证实了所以资料已经全部交付给被上诉人。(三)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已出示了有关技术资料的复印件,并在一审判决后,又向被上诉人邮寄了一份有关技术资料复印件。四、本案被上诉人是付款义务,不是生产义务,与疫情无关。被上诉人单方书写的疫情复产复工通知无效。综上,一审法院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中海博能公司答辩称,一、莱特威公司对本案设备至今未完成交货和安装,造成本案设备至今无法调试。双方签订的《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约定,中海博能公司向莱特威公司以总价格270万元,购买最大处理量为100t/d(或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服务。截止目前,莱特威公司的交货及安装客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莱特威公司所提供的用于该装置的设备因未安装防护栏而不符合国家标准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2)莱特威公司未对合同货物按第十条和附件《技术协议》进行性能试验;(3)莱特威公司在未验收货物的情况下即对设备进行安装,安装开始,莱特威公司未给出安装方法和要求的详细说明书,也未试运行,未进行性能试验验证设备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4)莱特威公司安装设备时未配备无机物压榨后输送至料车的杂物自动装车清运设备(接料箱及提升出料装置等)、未安装有机物输送至厌氧发酵罐排渣罐的管道、未布置和安装必要的电动葫芦和检修电源箱,在设备总电源开关柜内,未按技术要求安装双路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未安装设备现场照明设施。餐厨垃圾排气管还未使用就严重扭曲变形,严重影响了有毒有害气体的输送处理;立式排气烟囱的三个固定拉筋拉线松动,角度选择不合理,存在大风天气倾倒伤人的严重安全隐患。(5)莱特威公司名下无本案设备相关知识产权,且拒不提供技术文件资料以证明其设计生产的合同货物不具有侵权行为。《技术协议书》总则(6)明确约定:“卖方负责所有与成套系统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有关的工程文件编制,该文件须经买方审核后实施。”而上述工程文件根本未经中海博能公司方审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将直接影响本案成套设备的正常投入使用,中海博能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工验收单》后,中海博能公司公司的技术人员即发现了莱特威公司上述违约行为,中海博能公司立刻联系莱特威公司要求纠正和整改,莱特威公司置之不理至今。根据《技术协议》的规定:“凡是经买方签字或者口头认可的在设计、制造、供货等方面的各项内容都不会减轻或解除卖方的任何责任”,基于此,虽然中海博能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工验收单》,而事实上,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莱特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并进行实际验收,而不仅限于《设备清单》上所列设备。因此,莱特威公司设备至今尚未按照《合同书》和《技术协议书》交货和安装完成,是因卖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造成中海博能公司的合同目无法实现。二、中海博能公司不应向莱特威公司支付验收款。2020年1月23日武汉因疫情封城后,中海博能公司停工停产;2020年4月30日,中海博能公司正式复工复产。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所影响的延长期限为97天,在此期间双方互相不负违约责任。中海博能公司在遭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为双方共同利益,仍积极履行合同,截止目前已向莱特威公司支付预付款81万元、发货款54万元和安装款54万元,合计189万元。莱特威公司设备至今尚未交货和安装完成,并且合同中对餐厨垃圾并无条件性限制,本案成套设备应当适用于任何餐厨垃圾的处理,所以中海博能公司提供的餐厨垃圾的原料符合调试条件。莱特威公司称因为中海博能公司未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所以取得的餐厨垃圾不符合调试条件,此理由不符合合同目的和社会常理,更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因此,中海博能公司不应当向莱特威公司支付验收款。三、莱特威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逾期交货、逾期交付技术资料和逾期完成安装调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5天内,该成套设备的基础设计资料莱特威公司未以特快专递或人员专送方式交付中海博能公司。(2)莱特威公司未根据中海博能公司的装置总图提供界区内平面布置图及接点工艺管线规格等资料给中海博能公司;(3)莱特威公司收到中海博能公司预付款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海博能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土建基础和钢结构施工参考图;(4)莱特威公司未对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材料进行全面详细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5)莱特威公司在发货之前,未对合同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6)设备交付时,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设备维修手册、随机图纸资料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交付。技术服务是本案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艺、技术和设计等文件资料是履行本技术性设备合同的前提和关键,提供技术文件资料才能验收、才能安装、才能调试和正式运行。莱特威公司未履行技术文件应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以保证满足合同和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安装、试运行、运行、性能试验、操作和维修方面的要求的承诺。中海博能公司要求莱特威公司当庭提交技术文件资料以接受法院查验并交付中海博能公司。对方仅提供了少量的通用设备文件复印件,缺少本案定制成套设备的基础设计资料、土建基础和钢结构施工参考图、质量检验证书、明确知识产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设备维修手册、随机图纸资料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结合莱特威公司名下无本案设备相关知识产权,可以认定莱特威公司根本没能力向中海博能公司交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技术文件资料,构成根本违约。综上,莱特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莱特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4488元;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海博能公司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810000元(合同总金额2700000的30%);2、备案反诉费由发素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莱特威公司作为卖方、中海博能公司作为买方,双方签订《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并附设备清单。其中合同书约定:买方愿以总价格2700000元向卖方购买最大处理量为100t/d(或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服务。合同书;合同条款、技术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以上先后顺序解释。合同书第1.2条约定:本合同所述条款的基础是卖方向买方提供最大处理量为100t/d(即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合同书1.8条约定:验收,意指合同货物在按第十条和附件《技术协议》进行性能试验,达到规定的保证值后,由买方接受货物。合同书第2.1条约定: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得,并且卖方愿意供给买方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技术协议》附件和《设备清单》附件中划分界界区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服务;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不包括土建工程)、调试、试运行、验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保修及售后服务、税费等工程总承包(EPC)全部工作。合同书第2.2条约定:合同货物的供货范围、数量、单价、技术规格和保证值、交货进度,验收条件和程序,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见技术文件。合同书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价格的支付将按下述程序:1.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买方支付卖方30%货款,即人民币810000元。卖方收到定金后合同正式生效;2.发货款:设备发货前,经买方到厂验收合格,买方支付卖方20%货款,即人民币540000元整,卖方收到发货款后,应于5日内发货;3.安装款:设备运输到达甲乙双方约定地点后,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进行安装,卖方完成安装后5日内,买方支付卖方20%货款,即人民币540000元,卖方收到安装款后开始调试,同时应在5日内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验收款:设备按照附件技术协议的要求调试完成,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支付卖方20%货款,即人民币540000元,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的,则自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买卖双方同意延期验收直至买方具备调试条件为止,但是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后视为验收合格,买方应在5日内履行该笔验收款的付款义务。如果延期时间超过50天(含50天),自次日起,买方应计息向卖方按月支付该笔验收款的利息6000元(含税费,结算验收款前作为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不足月的,利息按实际延期天数折算支付。5.质保金:自设备验收合格12个月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支付卖方10%货款,即人民币270000元。合同书第6.7条验货方式约定:货到工程现场,经买方/监理方宏观验收合格后,供需双方代表签章,内容包括合同货物、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等。此时的验货不代表卖方合同货物质量保证责任的转移。所有设备材料需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合同书第11.1条约定:卖方有逾期交货、逾期交付技术资料、逾期完成安装调试、逾期通过检验或最终验收的任一情形的,卖方均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且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于两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合同书第11.8条约定: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条款的理由)逾期付款的情况,买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书第13.1条约定: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合同书第13.2条约定: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十周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合同书第15.8条约定:合同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与附件如发生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技术协议约定:第一部分工艺技术总则,1(1)本项目是处理量为规模为原生态餐余垃圾50t/d或滤水后的餐厨垃圾3-5t/h,两个指标均可满足视为合格。实行整套采购,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完全由卖方负责。2.5界区:从卸料料仓开始,有机物输送至厌氧发酵进料池为截止点,无机物压榨后输送至料车为截止点,提油罐出口为截止点。3.1.3原料:原生态餐厨垃圾。装置对公辅设施技术要求及消耗表显示,原材料:餐厨垃圾,规格:原生态,数量:≥50t/d。3.2占地面积和土建条件:本项目全套设备为撬装箱式,可露天使用,全套系统占地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含锅炉房和控制室),建议买方自行建设简易车间,土建条件由卖方提供。4.1卖方工作内容,4.1.2:负责界区内成套系统设备、工艺、电气、仪表、控制、给排水、照明等全套系统设备的设计、供货、运输、安装、调试、保运。4.2卖方供货范围:见附件1报价清单。5.技术资料交接及进度,5.1.技术资料交付清单、交付进度计划:基础设计资料于合同签订后5天交付;竣工资料由卖方提供给买方2套原件,竣工后30天交付;装置操作手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各4份,试车前30天交付;自动控制系统操作手册4份,试车前15天交付;卖方所供设备维修手册、随机图纸资料按厂方提供数量随设备交付;控制系统正版软件全套,竣工交付。5.2技术资料交付说明:在技术资料交接时,均需进行资料清单签署。5.4资料交付的方法:资料以特快专递或人员专送方式进行,所有资料的交付时间以签收清单为准。7.6考核验收,7.6.1系统整体验收分机械竣工验收、30天试运行性能考核验收、最终接收验收……7.6.2在安装、现场检验和试验工作都完成并通过机械竣工验收之后,方可进行整套系统的启动和调试……在装置验收合格后,合同买卖双方签署书面验收报告和安全备忘录,装置移交买方使用后,买方必须严格按照卖方提供的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并承担使用后的一切安全责任。13.8检修起吊设施,卖方根据系统内的需求,布置和安装必要的电动葫芦,以方便现场设备和机器的检查和维护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第二部分电气系统,1.2(4)安装设计:界区内的所有电气设计、设备供货(单独列出的除外)、安装(包括设备基础、予埋件、电缆埋管等)、调试工作均属于卖方工作范围。3.2照明系统,卖方负责界区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照明、区域照明、设备照明的设计。3.3……在界区零米层设置检修电源箱,其余区域尽量按照30米的半径范围设置检修电源箱。 另根据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或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清单显示,设备报价包含:1.机械设备(详见设备清单);2.电气控制系统;3.现场材料;4.操作人员培训费;5.设计费;6.安装调试费;7.运输费;8.设备总成;9.税金。以上合计2885900元,优惠后价格2700000元。备注:此报价不含土建、预埋件及厂房费用。 2019年8月15日,中海博能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莱特威公司转账支付810000元合同预付款。2019年11月14日,中海博能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莱特威公司转账支付540000元发货款。 2019年12月25日,莱特威公司与中海博能公司共同签署***工验收单,载明:建设单位莱特威公司,工程名称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餐厨垃圾处理成套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安装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2日,施工单位意见:已完成安装,验收合格。莱特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处签字确认。使用单位意见:同意。中海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在该处签字确认。 2020年6月30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邮寄《催款函》称,合同安装款已逾期6个月零6天,且依据合同约定项目已于2020年6月22日自动验收,敦促中海博能公司支付安装款、验收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尽快安排调试准备工作后对设备进行调试。2020年7月6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中海博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20年7月21日,莱特威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2020年7月30日,中海博能公司向莱特威公司转账支付540000元。2020年8月9日,中海博能公司签收莱特威公司邮寄送达的24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中海博能公司向莱特威公司发送《催告函》,称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敦促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尽快完成安装及调试。2020年8月3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复函称,《催告函》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并随函发送《调试条件确认单》,请买方进行确认,尽快安排调试条件后书面告知卖方,以便合同后续履行。 2020年8月25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邮寄《告知函》,载明:“……贵公司自2020年6月22日已经开始违约,逾期不付应付工程款项。虽然我公司起诉后,贵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及违约金,但贵公司仍欠部分安装款和验收款及违约金。贵公司目前仍消极履行合同,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并且调试条件至今未满足,我公司在2020年8月21日已经安排人员现场查看,具体不符合调试条件情况见《现场不符合调试条件通知书》……。”《现场不符合调试条件通知书》载明:“一、餐厨垃圾并不是专门的餐厨垃圾收运车运输的,而是用的液体运输车,是用清水泵可以抽动的液体,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料为原生态餐厨垃圾定义,都是液体,原料不合格,无法调试使用。二、现场调试所需水路未接通。三、现场调试所需气路未接通。四、现场地面存在积水,现场调试需要通电动电,存在施工安全隐患。请贵公司尽快按照要求准备调试条件,不要故意在我方要求的调试条件打钩、填是,然后就告知调试条件准备好了。在调试条件确实调试好了以后再通知我方核验调试”。 另根据中海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莱特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24日晚上18:40)***:“我们捋一捋,你们安装完成,我一直都认,所以支付了安装款。下面该调试了,调试能用再支付调试款。你发的函说不具备调试条件根本站不住脚:1、餐厨原料,正常的调试不应该模拟,然后才能待料试车,这是常识,谁家的工程项目能直接投料?2、水路、气路未接通,合同上约定了水、电、气到界区,难道我们接通到你设备上?3、、地坑积水上面已有封闭车间,,地面积水半小时就清除干净影响你调试吗?餐厨垃圾要多少有多少,都是大罐车拉的。安装款延迟支付是事实,加上疫情因素,法院敢判决没调试的情况下视为终验收合格?你可以把我的个人意见转给律师。”***:“好的,发给我我也没具体看,回头我了解下”。 另查明,2020年1月25日,××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河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4月20日,中海博能公司于发布关于2020年复工复产的通知,载明公司自取得复工复产批复后正式恢复生产,复工之日起至4月30日,非生产性职工继续采取居家办公模式……外地职工由行政部门指导开具驻地健康证明与主管领导确认返厂时间,原则上不晚于4月30日返厂报道……。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技术协议及所附设备清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莱特威公司要求被告中海博能公司支付安装款54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中海博能公司辩称原告莱特威公司存在设备至今未完成交货及安装等违约行为,且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影响,并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认为,依据原告莱特威公司提交的工程***工验收单显示,涉案设备已于2019年12月22日完成安装、验收合格,被告中海博能公司虽辩称设备至今未完成交货及安装,但其对原告莱特威公司提交的验收单上法定代人***等人签字确认的事实并无异议,且依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认可设备已完成安装,其虽表示此系个人意见,但结合***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能够认定***了解涉案设备的安装情况,系涉案设备安装验收的相关负责人员,亦能够印证涉案设备已安装的客观事实。综上,被告中海博能公司称设备未完成交货及安装的辩称意见缺乏相关依据,其辩称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安装护栏的意见亦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故涉案设备安装完成时间应以验收单中载明的2019年12月22日为准,依据合同书约定,被告中海博能公司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向原告莱特威公司支付合同安装款540000元,被告中海博能公司辩称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但因上述付款节点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且被告中海博能公司所负金钱履行债务并不因疫情产生履行障碍,故原告莱特威公司要求被告中海博能公司支付合同安装款54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7日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中海博能公司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告中海搏能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已支付安装款540000元,故被告中海博能公司仅需向原告莱特威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的安装款违约金。关于涉案验收款540000元是否已达到付款节点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合同书约定,设备按照技术协议要求调试完成,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并且买方收到发票7日后支付20%货款,如因买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的,则自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直至买方具备调试条件为止,到期后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设备是否具备调试条件存在争议,原告莱特威公司主张系因被告中海搏能公司未准备原生态餐厨垃圾原料造成设备至今无法调试,被告中海博能公司则辩称因原告莱特威公司未布置安装必要的电动葫芦、检修电源箱、照明设施等原因造成设备安装未完成且无法调试。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设备不能调试的原因在于被告准备的原料不符合调试条件。同时,合同约定验收款以设备按照技术协议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而技术协议中对被告中海博能公司主张的上述设备亦进行了约定,但在双方均认可的总价2700000元的设备清单中并未显示是否包含有以上设备,即双方对上述设备价款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约定不明确。综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系因被告中海博能公司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原告以买方原因导致无法调试经过6个月期间视为验收合格为由,要求被告支付验收款及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中海博能公司要求反诉被告莱特威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涉案技术资料交接时均需进行资料清单签署,但反诉被告莱特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中海博能公司签收了涉案技术材料,故反诉原告中海博能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法院酌定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工后30日即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涉案技术资料之日止。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逾期交货、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逾期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涉案技术资料之日止);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620元、保全费4678元,由原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95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涉案验收款540000元是否已达到付款节点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款以设备按照附件《技术协议》调试完成,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后为付款条件,莱特威公司上诉称因中海搏能公司没有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没有原料,无法调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莱特威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海搏能公司准备的原料不符合调试条件或中海搏能公司没有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无法合法取得原料,无法调试。因此其要求中海搏能公司支付验收款540000元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莱特威公司要求中海搏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时称违约金的计算应当参照损失金额为基数计算,法院就过高的违约金应当予以调整。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中海博能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以合同总金额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技术资料的交付。依据合同约定,涉案技术资料交接时均需进行资料清单签署,但莱特威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将涉案技术材料交付中海博能公司,故中海博能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莱特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