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11民初3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化二东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创业路东侧长垣市中**钢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威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博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特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4488元;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原、被告签订《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书》,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2019年8月15日,被告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正式生效。双方约定,买方以总价款2700000元向卖方购买最大处理量为100t/d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买方支付30%的预付款合同正式生效;设备发货前,买方支付20%的货款;安装完成后5日内,买方支付20%的货款;调试完成后,买方支付20%的货款,如因买方原因无法调试的,则自设备安装完成后之日,双方同意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直至买方具备调试条件,到期后视为验收合格,买方应在5日内履行验收款的付款义务;自设备验收合格12月后,卖方提供合同总金额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支付卖方10%的货款。如存在逾期付款情况,买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前期,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分两笔支付了共计50%的货款。但自2019年12月22日安装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第三笔货款(安装款)。至2020年6月22日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第四笔货款(验收款)条件,且该笔验收款在2020年6月28日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自安装完成后,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货款并准备调试条件,期间更是通过书面发函及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催促,但是半年前就该准备的调试,被告一直不准备材料让原告调试,被告早就应当支付两笔货款共计人民币1080000元,但一直不付。在起诉后,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了540000元,原告同意在被告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应当先扣除违约金。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海博能公司辩称,一、原告至今未完成涉案设备的交货和安装。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及技术协议,约定被告以总价格2700000元向原告购买最大处理量为100t/d(或10t/h)(需要强调的是,卖方提供的技术协议明确说明卖方提供的设备最大处理量为50t/d(或3-5t/h),与合同约定明显冲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服务。合同另对合同货物、技术服务、验收、界区范围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客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原告所提供的用于该装置的设备因未安装防护栏而不符合国家标准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2)原告未按第十条和技术协议对合同货物进行性能试验(是否达到规定的保证值);(3)原告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即对设备进行安装,安装开始时原告未给出安装方法和要求的详细说明书,也未试运行,未进行性能试验验证设备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4)原告安装设备时未配备无机物压榨后输送至料车的杂物自动装车清运设备(接料箱及提升出料装置等)、未安装有机物输送至厌氧发酵罐排渣罐的管道、未布置和安装必要的电动葫芦和检修电源箱,未安装防爆开关和照明设施,餐厨垃圾排气管还未使用就严重扭曲变形,严重影响了有毒有害气体的输送处理。立式排气烟囱的三个固定拉筋拉线松动,角度选择不合理,存在大风天气倾倒伤人的严重安全隐患;(5)原告于2018年4月注册登记,其参保人数为零,公司名下无本案设备相关知识产权,且拒不提供技术文件资料证明其设计生产的设备不具有侵权行为。根据技术协议第一部分1(4)的约定,原告设备至今尚未交货和安装完成,因卖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被告的合同目的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二、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验收款,2020年1月23日武汉因疫情封城后被告亦停工停产。2020年4月30日,被告正式复工复产。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被告在遭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仍积极全面诚信履行合同,截止目前已向原告支付预付款810000元、发货款540000元、安装款540000元(为促使原告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而提前进行了支付),以上合计1890000元。原告设备至今尚未交货和完成安装,因卖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不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验收款。且本案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11.8规定,买方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无论逾期金额多少均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违约金的约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明显免除了原告责任,加重了被告责任、排除了被告主要权利,且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告注意或者向被告说明免除或者限制原告责任的条款,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违约金的计算应当参照损失金额,以实际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计算,法院就过高的违约金应当予以调整。诉讼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并非本案必要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诉原告中海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810000元(合同总金额2700000元的30%);2.本案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中海博能公司与莱特威公司签订合同书及技术协议,约定中海博能公司以总价2700000元向莱特威公司购买最大处理量为100t/d(或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服务。合同对合同货物、技术服务、验收、界区范围等进行了约定。中海博能公司在遭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仍积极履行合同,截止目前已向莱特威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890000元。但莱特威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并拒绝纠正和整改:(1)合同签订后5天内莱特威公司未以特快专递或人员专送方式将设备基础设计资料交付中海博能公司;(2)莱特威公司未根据中海博能公司的装置总图提供界区内平面布置图及接点工艺管线规格等资料给中海博能公司;(3)莱特威公司收到中海博能公司预付款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海博能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土建基础和钢结构施工参考图;(4)莱特威公司未对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材料进行全面详细的质量检验,出具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5)莱特威公司在发货之前,未对合同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结果的说明);(6)设备交付时,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设备维修手册、随机图纸资料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交付;(7)莱特威公司所提供的用于该装置的设备因未安装防护栏而不符合国家标准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8)莱特威公司未对合同货物按第十条和附件技术协议进行性能试验(不能确定是否达到规定的保证值);(9)莱特威公司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即对设备进行安装,安装开始莱特威公司亦未给出安装方法和要求的详细说明书,也未试运行,未进行性能试验验证设备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10)莱特威公司安装设备时未配备无机物压榨后输送至料车的杂物自动装车清运设备、未安装有机物输送至厌氧发酵罐排渣罐的管道、未布置和安装必要的电动葫芦和检修电源箱,因此,莱特威公司设备至今尚未交货和安装完成;(11)工艺、技术和设计等文件资料是履行本技术性设备合同的前提和关键,提供技术文件资料才能验收、才能安装、才能调试和正式运行,莱特威公司未履行。莱特威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构成逾期交货、逾期交付技术资料和逾期完成安装调试,应当按照合同11.1条之规定,承担向中海博能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810000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综上,中海博能公司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判令支持中海博能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莱特威公司辩称,1.双方的供货内容以设备清单为准,在合同书履行过程中,需要设备清单以外的设备时由双方另行签订增购合同,另行付款。2.莱特威公司供应的设备及附随资料已经通过中海博能公司多次验收,不存在任何问题。中海博能公司在发货前到厂验收后才支付的发货款。设备运输到达后经中海博能公司验收合格,莱特威公司才开始安装。安装完成后,又经过中海博能公司多个部门、多个负责人验收,包含中海博能公司的研发中心主任、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电气设备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资料员**;法定代表人***等,验收全部合格通过。如此多次验收证实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提供的设备、设计、说明书、质保书、维修手册没有任何问题。3.双方合同书约定的设备是处理原生态餐厨垃圾的,中海博能公司至今未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也未与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达成合作协议,本案涉及的项目因中海博能公司原料问题等问题至今无法调试、无法开工生产,此系中海博能公司违约和恶意拖欠货款的根本原因。中海博能公司担任大股东的河北博能***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19年2月份已经取得了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并投入运营,且在本案合同开始之前,中海博能公司曾介绍莱特威公司前往河北博能公司参观。中海博能公司是非常熟悉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情况和运营的。根据河南省住建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豫建城〔2018〕90号)和《新乡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实施方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取得城管部门批准的特许经营权。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C160102“垃圾处理服务”品目,根据《政府采购法》,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并根据中标结果授予特许经营权。中海博能公司是故意逃避履行和拖欠货款,其目的是将其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莱特威公司。4.中海博能公司所谓的要求莱特威公司安装护栏,明显系中海博能公司的虚假陈述。本项目的安装是地坑安装,在莱特威设备安装完成后的地坑顶部,中海博能公司已经加盖了房屋并要设计修建参观通道,土建内容不属于莱特威公司工作范围,中海博能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均认可的。正是由于莱特威公司的设备、资料、安装均没有问题,中海博能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才会验收通过并签署安装竣工验收单。5.中海博能公司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8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中海博能公司要求违约金810000元,首先中海博能公司应当确定莱特威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行为给中海博能公司带来的损失,然后才能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太高,应该降低多少,支持多少。本案中莱特威公司没有违约,没有给中海博能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中海博能公司要求违约金810000元,畸高且于法无据。综上,中海博能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中海博能公司的反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莱特威公司提交了13组证据,中海博能公司提交了3组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指向综合全案予以认定。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有异议,对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莱特威公司未提交电子邮件截图的原始载体核对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四组、第五组、第七组、第十组、第十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指向综合全案予以认定。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经当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能够认定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且该证据部分内容与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安装竣工验收单的内容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指向综合全案予以认定。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八组证据中告知函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八组证据中的现场核验照片、现场不符合调试条件通知书、邮寄及签收截图等能够与第六组证据微信聊天截图的内容相互印证,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指向综合全案予以认定。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九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中海博能公司是否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缺乏关联性,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中海博能公司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十一组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第十一组证据中的中海博能公司加盖房屋图片与中海博能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设备现场安装视频及设备现存问题说明(部分)中的图片能够相互印证,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第十一组证据中的设备参考图的真实性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中海博能公司虽对莱特威公司提交的第十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缺乏关联性,故不予认定。莱特威公司对中海博能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书》、《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技术协议书》、银行回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指向综合全案予以认定;设备安装现场视频及餐厨垃圾设备现存问题说明(部分)与莱特威公司提交第十一组证据中的照片能够相互印证,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指向综合全案予以认定;《餐厨垃圾设备增购提升机合同》虽真实,但不能证实莱特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莱特威公司对中海博能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中海博能公司单方制作,本院认为,为响应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河南各地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安排复工复产时间情况属实,故莱特威公司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莱特威公司对中海博能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指向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莱特威公司作为卖方、中海博能公司作为买方,双方签订《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并附设备清单。其中合同书约定:买方愿以总价格2700000元向卖方购买最大处理量为100t/d(或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服务。合同书;合同条款、技术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以上先后顺序解释。合同书第1.2条约定:本合同所述条款的基础是卖方向买方提供最大处理量为100t/d(即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界区内(除土建施工外)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合同书1.8条约定:验收,意指合同货物在按第十条和附件《技术协议》进行性能试验,达到规定的保证值后,由买方接受货物。合同书第2.1条约定: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得,并且卖方愿意供给买方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技术协议》附件和《设备清单》附件中划分界界区所有的设计、采购、安装及调试(单机、联动及投料试车)服务;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不包括土建工程)、调试、试运行、验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保修及售后服务、税费等工程总承包(EPC)全部工作。合同书第2.2条约定:合同货物的供货范围、数量、单价、技术规格和保证值、交货进度,验收条件和程序,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见技术文件。合同书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价格的支付将按下述程序:1.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买方支付卖方30%货款,即人民币810000元。卖方收到定金后合同正式生效;2.发货款:设备发货前,经买方到厂验收合格,买方支付卖方20%货款,即人民币540000元整,卖方收到发货款后,应于5日内发货;3.安装款:设备运输到达甲乙双方约定地点后,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进行安装,卖方完成安装后5日内,买方支付卖方20%货款,即人民币540000元,卖方收到安装款后开始调试,同时应在5日内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验收款:设备按照附件技术协议的要求调试完成,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支付卖方20%货款,即人民币540000元,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的,则自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买卖双方同意延期验收直至买方具备调试条件为止,但是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后视为验收合格,买方应在5日内履行该笔验收款的付款义务。如果延期时间超过50天(含50天),自次日起,买方应计息向卖方按月支付该笔验收款的利息6000元(含税费,结算验收款前作为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不足月的,利息按实际延期天数折算支付。5.质保金:自设备验收合格12个月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支付卖方10%货款,即人民币270000元。合同书第6.7条验货方式约定:货到工程现场,经买方/监理方宏观验收合格后,供需双方代表签章,内容包括合同货物、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等。此时的验货不代表卖方合同货物质量保证责任的转移。所有设备材料需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合同书第11.1条约定:卖方有逾期交货、逾期交付技术资料、逾期完成安装调试、逾期通过检验或最终验收的任一情形的,卖方均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且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于两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合同书第11.8条约定: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条款的理由)逾期付款的情况,买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书第13.1条约定: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合同书第13.2条约定: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十周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合同书第15.8条约定:合同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与附件如发生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技术协议约定:第一部分工艺技术总则,1(1)本项目是处理量为规模为原生态餐余垃圾50t/d或滤水后的餐厨垃圾3-5t/h,两个指标均可满足视为合格。实行整套采购,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完全由卖方负责。2.5界区:从卸料料仓开始,有机物输送至厌氧发酵进料池为截止点,无机物压榨后输送至料车为截止点,提油罐出口为截止点。3.1.3原料:原生态餐厨垃圾。装置对公辅设施技术要求及消耗表显示,原材料:餐厨垃圾,规格:原生态,数量:≥50t/d。3.2占地面积和土建条件:本项目全套设备为撬装箱式,可露天使用,全套系统占地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含锅炉房和控制室),建议买方自行建设简易车间,土建条件由卖方提供。4.1卖方工作内容,4.1.2:负责界区内成套系统设备、工艺、电气、仪表、控制、给排水、照明等全套系统设备的设计、供货、运输、安装、调试、保运。4.2卖方供货范围:见附件1报价清单。5.技术资料交接及进度,5.1.技术资料交付清单、交付进度计划:基础设计资料于合同签订后5天交付;竣工资料由卖方提供给买方2套原件,竣工后30天交付;装置操作手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各4份,试车前30天交付;自动控制系统操作手册4份,试车前15天交付;卖方所供设备维修手册、随机图纸资料按厂方提供数量随设备交付;控制系统正版软件全套,竣工交付。5.2技术资料交付说明:在技术资料交接时,均需进行资料清单签署。5.4资料交付的方法:资料以特快专递或人员专送方式进行,所有资料的交付时间以签收清单为准。7.6考核验收,7.6.1系统整体验收分机械竣工验收、30天试运行性能考核验收、最终接收验收……7.6.2在安装、现场检验和试验工作都完成并通过机械竣工验收之后,方可进行整套系统的启动和调试……在装置验收合格后,合同买卖双方签署书面验收报告和安全备忘录,装置移交买方使用后,买方必须严格按照卖方提供的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并承担使用后的一切安全责任。13.8检修起吊设施,卖方根据系统内的需求,布置和安装必要的电动葫芦,以方便现场设备和机器的检查和维护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第二部分电气系统,1.2(4)安装设计:界区内的所有电气设计、设备供货(单独列出的除外)、安装(包括设备基础、予埋件、电缆埋管等)、调试工作均属于卖方工作范围。3.2照明系统,卖方负责界区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照明、区域照明、设备照明的设计。3.3……在界区零米层设置检修电源箱,其余区域尽量按照30米的半径范围设置检修电源箱。
另根据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100t/d(或10t/h)的原生态餐厨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清单显示,设备报价包含:1.机械设备(详见设备清单);2.电气控制系统;3.现场材料;4.操作人员培训费;5.设计费;6.安装调试费;7.运输费;8.设备总成;9.税金。以上合计2885900元,优惠后价格2700000元。备注:此报价不含土建、预埋件及厂房费用。
2019年8月15日,中海博能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莱特威公司转账支付810000元合同预付款。2019年11月14日,中海博能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莱特威公司转账支付540000元发货款。
2019年12月25日,莱特威公司与中海博能公司共同签署安装竣工验收单,载明:建设单位莱特威公司,工程名称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餐厨垃圾处理成套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安装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2日,施工单位意见:已完成安装,验收合格。莱特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处签字确认。使用单位意见:同意。中海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在该处签字确认。
2020年6月30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邮寄《催款函》称,合同安装款已逾期6个月零6天,且依据合同约定项目已于2020年6月22日自动验收,敦促中海博能公司支付安装款、验收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尽快安排调试准备工作后对设备进行调试。2020年7月6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中海博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20年7月21日,莱特威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2020年7月30日,中海博能公司向莱特威公司转账支付540000元。2020年8月9日,中海博能公司签收莱特威公司邮寄送达的24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中海博能公司向莱特威公司发送《催告函》,称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敦促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尽快完成安装及调试。2020年8月3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复函称,《催告函》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并随函发送《调试条件确认单》,请买方进行确认,尽快安排调试条件后书面告知卖方,以便合同后续履行。
2020年8月25日,莱特威公司向中海博能公司邮寄《告知函》,载明:“……贵公司自2020年6月22日已经开始违约,逾期不付应付工程款项。虽然我公司起诉后,贵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及违约金,但贵公司仍欠部分安装款和验收款及违约金。贵公司目前仍消极履行合同,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并且调试条件至今未满足,我公司在2020年8月21日已经安排人员现场查看,具体不符合调试条件情况见《现场不符合调试条件通知书》……。”《现场不符合调试条件通知书》载明:“一、餐厨垃圾并不是专门的餐厨垃圾收运车运输的,而是用的液体运输车,是用清水泵可以抽动的液体,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料为原生态餐厨垃圾定义,都是液体,原料不合格,无法调试使用。二、现场调试所需水路未接通。三、现场调试所需气路未接通。四、现场地面存在积水,现场调试需要通电动电,存在施工安全隐患。请贵公司尽快按照要求准备调试条件,不要故意在我方要求的调试条件打钩、填是,然后就告知调试条件准备好了。在调试条件确实调试好了以后再通知我方核验调试。”
另根据中海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莱特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24日晚上18:40)***:“我们捋一捋,你们安装完成,我一直都认,所以支付了安装款。下面该调试了,调试能用再支付调试款。你发的函说不具备调试条件根本站不住脚:1、餐厨原料,正常的调试不应该模拟,然后才能待料试车,这是常识,谁家的工程项目能直接投料?2、水路、气路未接通,合同上约定了水、电、气到界区,难道我们接通到你设备上?3、、地坑积水上面已有封闭车间,,地面积水半小时就清除干净影响你调试吗?餐厨垃圾要多少有多少,都是大罐车拉的。安装款延迟支付是事实,加上疫情因素,法院敢判决没调试的情况下视为终验收合格?你可以把我的个人意见转给律师。”***:“好的,发给我我也没具体看,回头我了解下。”
另查明,2020年1月25日,××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河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4月20日,中海博能公司于发布关于2020年复工复产的通知,载明公司自取得复工复产批复后正式恢复生产,复工之日起至4月30日,非生产性职工继续采取居家办公模式……外地职工由行政部门指导开具驻地健康证明与主管领导确认返厂时间,原则上不晚于4月30日返厂报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技术协议及所附设备清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莱特威公司要求被告中海博能公司支付安装款54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中海博能公司辩称原告莱特威公司存在设备至今未完成交货及安装等违约行为,且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影响,并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莱特威公司提交的工程安装竣工验收单显示,涉案设备已于2019年12月22日完成安装、验收合格,被告中海博能公司虽辩称设备至今未完成交货及安装,但其对原告莱特威公司提交的验收单上法定代人***等人签字确认的事实并无异议,且依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认可设备已完成安装,其虽表示此系个人意见,但结合***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能够认定***了解涉案设备的安装情况,系涉案设备安装验收的相关负责人员,亦能够印证涉案设备已安装的客观事实。综上,被告中海博能公司称设备未完成交货及安装的辩称意见缺乏相关依据,其辩称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安装护栏的意见亦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故涉案设备安装完成时间应以验收单中载明的2019年12月22日为准,依据合同书约定,被告中海博能公司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向原告莱特威公司支付合同安装款540000元,被告中海博能公司辩称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但因上述付款节点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且被告中海博能公司所负金钱履行债务并不因疫情产生履行障碍,故原告莱特威公司要求被告中海博能公司支付合同安装款54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7日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中海博能公司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告中海搏能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已支付安装款540000元,故被告中海博能公司仅需向原告莱特威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的安装款违约金。
关于涉案验收款540000元是否已达到付款节点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合同书约定,设备按照技术协议要求调试完成,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并且买方收到发票7日后支付20%货款,如因买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的,则自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直至买方具备调试条件为止,到期后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设备是否具备调试条件存在争议,原告莱特威公司主张系因被告中海搏能公司未准备原生态餐厨垃圾原料造成设备至今无法调试,被告中海博能公司则辩称因原告莱特威公司未布置安装必要的电动葫芦、检修电源箱、照明设施等原因造成设备安装未完成且无法调试。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设备不能调试的原因在于被告准备的原料不符合调试条件。同时,合同约定验收款以设备按照技术协议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而技术协议中对被告中海博能公司主张的上述设备亦进行了约定,但在双方均认可的总价2700000元的设备清单中并未显示是否包含有以上设备,即双方对上述设备价款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约定不明确。综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系因被告中海博能公司原因造成设备无法调试。原告以买方原因导致无法调试经过6个月期间视为验收合格为由,要求被告支付验收款及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中海博能公司要求反诉被告莱特威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涉案技术资料交接时均需进行资料清单签署,但反诉被告莱特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中海博能公司签收了涉案技术材料,故反诉原告中海博能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安装竣工后30日即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涉案技术资料之日止。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逾期交货、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逾期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涉案技术资料之日止);
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620元、保全费4678元,由原告河南莱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95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数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