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4455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22G。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宽,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公民身份号码:130************810。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向浩,男,汉族,199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公民身份号码:130************613。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5XH。
法定代表人:王雷,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小凤,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49。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敏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