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90753号之四
原告:***,女,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华星2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