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24425号
原告: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六合路15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元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梓康路51弄东二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元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6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得强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元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元三村业委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强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元三村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浦东供电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5月8日、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强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元三村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浦东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第三人浦东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得强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在公元三村小区公用部位地下铺设电缆,并为原告铺设电缆提供必要的便利。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梓潼新村43号、44号2-6楼的产权人。2017年8月,原告向第三人浦东供电公司申请***梓潼新村43号、44号门用电,并得到批复。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按照避开了环境敏感点、与干扰敏感区域保持了安全距离等原则设计了本次供电的线路。该线路必经被告所在小区公共区域地下部位。同年,原告与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同年10月,施工单位开始施工挖电缆沟时却碰到了被告的阻拦,经多方组织协调均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本次工程施工搁浅。原告被逼无奈情况下,申请了临时用电。因临时用电存在期限及不安全性,供电部门多次催促要求原告使用正常用电,但因被告业主阻拦,且经过多次协调,仍没有解决铺设电缆问题,致使原告至今无法正常用电。通电权及相邻管线铺设权系不动产权利人最基本的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元三村业委会辩称,第一,原告经过被告小区铺设电缆不具有必要性,不经过被告小区也有其他两种替代方案,一是从距离原告房产20米处的位于康沈路1418号配电房铺设电缆,二是沿被告小区外围铺设电缆。第二,原告与被告小区并未接壤毗邻,原告不具有相邻权。第三,原告属营利性企业,原告铺设电缆是出于原告经营获利之目的,与一般相邻权人生活必需之目的有很大区别。第四,原告铺设电缆,却未向被告小区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材料,特别是施工许可证、环评、电磁辐射测量、电力公司许可等必要文件,相关部门也未联系被告进行环评、征询小区居民意见等程序,故被告对原告铺设电缆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第五,根据相关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但原告铺设电缆前未与被告事前沟通,原告就小区居民关心的对小区房屋地基、**等受到的影响和损失并未与被告进行协商。第六,被告小区业主认为小区内配电房与其他小区配电房不同,属于本小区业主共有。原告铺设电缆,对配电房进行改建,都应经过本小区业主同意。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浦东供电公司述称,第一,原告作为梓潼新村43号、44号房屋的产权人,其申请居民用电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相邻的权利人应为原告提供铺设电缆的便利。元三村甲街坊站为低压站,属于电力公司的资产,不能因为该配电站在被告小区内就不允许原告使用。第二,第三人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制作供电方案合法合规,且该供电方案不具有可替代性。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根据该供电方案设计的电缆铺设路线也已是最优方案,尽可能降低了对被告的影响。第三,原告目前申请的是临时用电,临时用电通过架空线的方式用电,具有安全隐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5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梓潼新村43号2-6楼、44号2-6楼的产权登记于原告名下。2017年8月,原告向第三人浦东供电公司申请***梓潼新村43号、44号门用电。后第三人浦东供电公司对此出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函复供电方案通知单》,载明用电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B1梓潼新村43号44号(按实),申请类别低压批量新装,申请容量196kVA,合计容量104kVA;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为普通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点为新设四回路电缆分支箱一台,新设分支箱电源接自相邻小区元三村甲街坊站,由街坊站低压14号出线新放电缆4X240进分支箱供电等;供电电压等级为交流220V,线路大致走向为小区内排管,供电线路敷设为电缆,供电容量为104kVA等。
2017年8月,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配套工程(按实)(线路及电缆部分)设计说明书》,其中第1.1条工程概况为用户改建居民楼1,356平方米,申请***梓潼新村43#、44#门用电,各98KW(电业以集中装一户一表电缆进线方式供电,电源由元三村甲街坊站低压14#仓放YJV-4X240电缆至新设分支箱,再由分支箱放YJV-4X70电缆供电);经浦东电力公司工询批复及委托设计,由设计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后,作本次设计,电业有工程。第1.2.1条载明设计依据为浦东电力公司提供的《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配套工程(按实)设计委托书》及《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配套工程(按实)方案》。第2.1.4条载明本工程线路路径避开城镇规划,在上海市规划预留的电力走廊内走,减少了对周边规划、设施的影响,避开了环境敏感点,与电磁及无线电干扰敏感区域保持了安全距离,且线路所过地区走廊两侧评价范围内无风景名胜、机场、电台等。第2.2.2条电缆敷设路径为:(1)由元三村甲街坊站低压14#仓新放YJV-4X240电缆穿新建小排管向***敷设至新建元三村甲14号分支箱,长度220米;(2)由元三村甲14号分支箱低压1#桩头新放YJV-4X70电缆穿新建小排管至梓潼新村43号门终端箱,长度26米;(3)由元三村甲14号分支箱低压1#桩头新放YJV-4X70电缆穿新建小排管至梓潼新村43号门终端箱,长度10米。2017年9月,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配套工程(按实)土建》,其中附有根据电缆敷设路径设计的土建平面走向图。
原告(建设单位)与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签订有《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梓潼新村43#、44#公房用电工程进行施工等。2017年10月,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始进行施工。2017年10月25日,该公司施工至被告小区公用部位一部分时,遭到被告方阻挠,致工程停工。
被告小区内的元三村甲街坊站位于梓康路51弄113号门对面,电压等级为交流10kV,资产单位为上海电力公司,运维单位为浦东供电公司。而被告提出的可替代的距离原告处最近的位于康沈路1418号的配电站原属于上海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资产,后变更至上海南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用电类别为商业用电,用户分类为高压。
审理中,第三人浦东供电公司申请其员工石珺、负责本次设计的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石珺到庭陈述有“我担任电力公司工询岗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们负责出具供电方案,出具答复函后我们委托给设计公司。设计公司根据我们的方案出具设计图纸。接入点是我们决定的。设计方案出具后,我们会审阅与我们的方案是否一致,不会出具书面文件。选定元三村甲街坊站作为接入点,一个是它距离原告最近,另一个它属于我们的电业站,是我们的资产。对于该电源接入点,原告通电后对被告小区用电没有影响,可以满足被告小区居民的其他用电需要。上海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10千伏的高压用户,接入居民的一般是0.4千伏的,10千伏的是无法直接接入居民的。且10千伏的电源是属于案外公司的,若直接从该电源点接入属于私接电源”等内容。证人***到庭陈述有“供电公司确定电源点后,从现场勘察,从元三村甲街坊站到原告处的路线已经是最优路线,对被告小区影响最小。从元三村甲街坊站出口朝东的这段路线是唯一的,元三村甲街坊站的进线也是这个路径。南北路线段,现场道路还是比较宽的,一部分是小区道路,一部分是停车位,所以选择了这段路径,且距离原告也是最近的。被告小区外围涉及公路,无法走线,因为道路窄,地下管道的线路密集,施工容易挖到别的线路。本案必须要经过小区,站本来就在小区里。电力公司委托我们有委托书,设计书中有写明委托书”等内容。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原告作为产权人向浦东供电公司申请***梓潼新村43号、44号门用电,浦东供电公司根据原告的申请函复原告相关供电方案,供电方案中确定电源接入点为位于被告小区内部的元三村甲街坊站。现根据本院查明,关于被告提出的距离原告房产最近的位于康沈路1418号的配电站属于案外公司而非电力公司资产;浦东供电公司的员工石珺到庭陈述“之所以选定元三村甲街坊站作为接入点,一个是它距离原告最近,另一个它属于电力公司的电业站,是我们的资产”,理由正当,亦符合实际情况。后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受浦东供电公司的委托分别就线路及电缆部分、土建部分出具设计说明书。该设计公司在设计电缆敷设线路时,已考虑了“避开城镇规划,在上海市规划预留的电力走廊内走,减少了对周边规划、设施的影响,避开了环境敏感点,与电磁及无线电干扰敏感区域保持了安全距离,且线路所过地区走廊两侧评价范围内无风景名胜、机场、电台等”因素;负责本次设计的设计员***亦到庭解释了从元三村甲街坊站到原告处的电缆敷设路线已是最优路线。上述事实已充分说明原告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电需要而铺设电缆必须利用到被告小区的土地,被告小区居民应当对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在今后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上海东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设计说明书进行施工,尽量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被告造成的影响,且在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对被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元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允许原告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元三村小区公用部位地下铺设电缆,并为原告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铺设电缆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得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