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221行初129号 原告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3284592B(1-5)。 法定代表人伍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同阳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临泉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关于取消无为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处理决定》一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临泉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在裁判前,原告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