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6民初8585号
原告:安徽苏皖宏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A栋3层B区4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贝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临港经济园标准厂房7栋5027室。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苏皖宏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苏皖宏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安徽苏皖宏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苏皖宏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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