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财保74号
申请人: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周永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市政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通,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电气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