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保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卓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3607号
原告:杭州保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1区四层34101-34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炜,总经理。
被告:杭州卓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16号1幢A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赵龙。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保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卓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保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保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保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