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辖终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潼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2民初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时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本案中,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协议、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双方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潼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