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30民初19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老坟湾宽州乡医院旁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