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2民初802号
原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老坟湾宽州乡医院旁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CAF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3-2-1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TM8C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号楼一层102-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G8PN4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邦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