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590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庙村312辅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5725587F。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嘉山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58284M。
法定代表人:徐雪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