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83执33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83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
2、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屋可供执行。
3、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于2023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债权65000元均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