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前调4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保山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保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68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27137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