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某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683行初14号
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邱夏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8610623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莱州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83004277664E。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坤,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第三人**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邓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娟
书 记 员 原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