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3民初4545号
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8610623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装载机及配件欠原告货款100万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详见欠款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付。望判如所请。
被告***、**均未答辩。
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二被告的“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二被告身份情况。
二、欠款条1份。该欠款条载明:“欠款条今欠到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即装载机及配件款)人民币大写金额为壹佰万元正,¥1000000_元,欠款日期为2021年6月1日,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注:在本还款期限内,欠款人在任何连续九十天内未向**公司购货,则应立即付清该欠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欠款人及连带责任担保人违反以上约定,在无条件付清本欠款同时,应承担50000元之违约金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按日0.3‰支付本欠款的利息,发生纠纷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传真件有效!欠款人(签章)***(手印)欠款人身份证号:370683198505××××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章)**(手印)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370683198411××××”。原告表示:该欠款条于2021年6月1日形成,2021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购买原告的装载机及配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6月1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装载机及配件款100万元,当日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该欠款条,欠款条内容是***书写的,二被告的签名和手印都是二被告自己分别形成的。原告据以证明:被告***欠原告100万元,其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0日,被告**为涉案欠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该欠款条出具后,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本息。
三、二被告的结婚证影印件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述欠款条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明力,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买卖装载机及配件欠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对被告***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均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装载机及配件欠款100万元,同时支付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额100万元为基数比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一、二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案被告***、**应付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案款,可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莱州支行,账号:236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坤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