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149号
原告:林龙钟,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兴,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南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联盟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9570021L。
法定代表人:杨燕茹,总经理。
第三人:漳州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万达写字楼****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9368919R。
法定代表人:吴林坤,总经理。
原告林龙钟与被告福建江南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林龙钟于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龙钟以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龙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龙钟负担。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方汤琳
书 记 员 蔡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