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2民初87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西安市新城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千阳县,农民。
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105698384316W。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XX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