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现代教育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现代教育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宁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0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现代教育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鲁班路95号南宁禾田信息港4号研发楼二十二层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4022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宁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一区396、39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8444107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能,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广西现代教育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宁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0)桂0103民初7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能名下银行账户,现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需续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能名下银行账户; 二、续行冻结期限为壹年。 查封到期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到期前15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