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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深圳市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02民初502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深圳市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