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2民初860号

原告: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公交南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11390698。

法定代表人:曾荔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军,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伟,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进,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烽,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5606D。

法定代表人:涂慕溪。

原告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出租车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高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军、吴达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烽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莆田出租车公司与***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2.***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注销在莆田出租车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闽B×××××、BT9305、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的ETC系统,并向莆田出租车公司赔礼道歉;3.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没收***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4.***立即向莆田出租车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5.***支付给莆田出租车公司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7日,莆田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莆田出租车公司向***提供一辆各种证照手续齐全的、可营运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该出租汽车向莆田出租车公司缴纳承包金,在合同期间,***具体营运、服务方面接受莆田出租车公司监督、管理和指导;承包车辆车型是标致,车牌号为闽B×××××,承包期限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20年3月21日。***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将该出租车及配置转包、质押、变卖或以其他形式侵犯莆田出租车公司所有权的行为;***应当遵守《驾驶员管理制度》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交付给莆田出租车公司20000元履约保证金,若***在履行合同义务或在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发生违约行为,导致经济责任后果而需由原告从保证金中支付时,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支付。***有违约行为的确定违约金为20000元,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由违约方承担。2017年9月1日,莆田出租车公司与***再次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承包费用按如下执行: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租金为3000/月。且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依据政策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制定、修改《管理规定》和其他制度按新规定优于原规定的原则,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在未征得莆田出租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莆田出租车公司名下闽B×××××等37部车辆(包括***所承包的车辆)办理了ETC系统,并将“ETC”的代扣手续费绑定于个人银行卡名下。莆田出租车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发现后曾多次通知***到莆田出租车公司处了解事实经过,并要求***注销擅自办理ETC系统等相关问题,然***拒不接受处理、全然不顾莆田出租车公司的管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9年度)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驾驶员不得改变车辆的附属设施;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7.违反《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驾驶员工作手册》、拒不接受公司管理的;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单方面解除相关合同,同时,可要求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十)驾驶员将车辆、运营牌照及其使用权设定担保或任何不利于公司的处分的。莆田出租车公司为实现自身权益而支付律师费4000元。综上所述,***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与莆田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在未取得原告的委托手续情况下仍把莆田出租车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ETC系统的安装,已侵犯了莆田出租车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莆田出租车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辩称,第一,莆田出租车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在***诉莆田出租车公司的另案中重合,本案需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至今尚未审结,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第二,本案***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相反因为莆田出租车公司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另案起诉莆田出租车公司解除合同,原告代办ETC系统不存在违约,是为掩盖原告擅自扣车导致根本违约的事实,本案***是受原告委托代办ETC系统,该事实有原告向银行出具的委托书为凭,不存在擅自办理的事实。第三,办理ETC行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对象,也不构成合同违约行为。退一步说,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得到授权,且代办ETC系统构成违约,***的行为仅仅是一般轻微的违约,但是原告擅自扣车行为是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关于原告诉求的第二项,***是受原告委托代为办理ETC系统,其主张不配合办理注销没有依据。退一步讲,如果本案认为***需要配合,***愿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理更名手续,其主张的赔礼道歉没有任何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第三、四项请求,本案系原告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另案中要求原告返还保证金,故其诉求第三项、四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主张没收保证金和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对第五项诉求,本案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原告作为违约方,***属于守约方,故其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福建高速公司未作陈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莆田出租车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

三、《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各1份,证明:2015年10月17日,莆田出租车公司与***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等事实。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9年代)1份,证明***违约后,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五、***亲笔写的私自办理ETC系统的车辆车牌号1份,证明***已构成违约,其不服从公司的管理规定。

六、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莆田出租车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用4,000元,且该律师费符合莆田市律师费收费标准。

七、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莆田管理分公司出具的原告名下37部车辆办理ETC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名下的37部车辆办理ETC系统的事实。

八、公章使用审批表及委托书、印章销毁证明书、驾驶员离职审批单、福建省运输证缴销证明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9年7月26日出具委托书委托驾驶员办理ETC,但并未委托被告***。原告原印章于2019年4月19日销毁。案外人黄玉云于2017年8月21日已经从原告处离职。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车辆已中止经营。车牌号为闽B×××××的车辆系案外人莆田市九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并非原告所有。被告向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办理ETC系统的委托书中第二、三页并非原告出具,系被告伪造的。

对莆田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中《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的部分真实性有异议,补充协议中的手写“2020年09月01日”并非被告书写,对关联性有异议。鉴于原告之前确认其主张的是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合同不在审查范围,退一步讲,合同也未将代办ETC系统列入违约行为,其主张违约没有依据,且无论该合同还是补充协议,其约束的对象指向是被告承包的闽B×××××,确定的是原告在这辆车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并非其他车辆,故被告不存在违约;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合法性无法确认,没有***本人签字,关联性有异议,本案不具备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材料系原告确认被告代办车辆信息,并不是违约或者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对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案系原告违约,其主张律师费没有依据;对证据七中的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原告委托被告代办ETC系统,该材料由原告直接出具给银行,被告不可能伪造,由其中的沈明军、周述备、黄玉云的信息,只有原告公司自己掌握,被告无法伪造。对业务受理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该受理单下面的被告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被告仅仅是公司委托代为办理ETC系统。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对证据八公章使用审批表及委托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该材料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也与原告出具给银行的委托书明显不符,及该委托书并非办理代办ETC时出具给银行的。印章销毁证明书真实性由法院确认,相关信息均有原告自己掌握。福建省运输证缴销证明单真实性由法院审查认定,黄玉云已经于2017年年底离职,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黄玉云的银行卡等信息由原告掌握,可以证实原告委托被告代办ETC系统。机动车行驶证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对莆田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五、六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有***的签字和莆田出租车公司的盖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9年度)的制作时间、名称与《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管理制度不一致,故证据四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七系莆田出租车公司从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莆田管理分公司复印的材料,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八中的印章销毁证明书、驾驶员离职审批单、福建省运输证缴销证明单与原件核对无异,对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机动车驾驶证、公章使用审批表及委托书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录音资料及光盘1份,证明:2019年11月25日,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将被告承包的车辆扣押,对扣押时间原告已经在另案中确认。

二、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受原告委托办理ETC系统。

对***提供的证据,莆田出租车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是否是林勇本人需要庭后核实。该录音不具有合法性,从关联性上认为该录音无法证实本案被告所要证明的对象,从内容中并不能确认本案原告扣押了被告车辆。且退一步讲,原告有扣押被告车辆,也与本案无关。原告所行使的是公司的管理权,且本案出租车闽B×××××的车辆登记的所有权是原告,不存在扣押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扣押被告车辆,需要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进一步举证;对证据二中的第二、三页并非由原告出具,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在证据二第二、三页中被告名下车辆均不是被告承包。黄玉云已经离职,原告不可能出具该委托书。闽B×××××的车辆于2018年8月16日缴销,原告没有理由出具该车辆办理ETC材料。闽B×××××的车辆非原告所有,原告没有理由出具该车辆办理ETC材料,故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主张。

本院审查认为,莆田出租车公司于庭审时确认证据一中录音的对话人是该公司副总林勇,本院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委托书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

第三人福建高速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7日,莆田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作为乙方(承包人),王国裕(乙方雇请驾驶员1)、俞继霞(乙方雇请驾驶员2)作为丙方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辆各种证照手续齐全的、可营运的出租汽车;乙方承包经营该出租汽车向甲方缴纳承包金,在合同期间,其具体营运、服务方面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义务。承包车辆车型是标致,车牌号码闽B×××××,发动机号4106648,车架号LDC6332T4F3279286的出租汽车。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将该出租汽车及配置转包、质押、变卖或以其它形式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承包期限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甲方以每月每车5700元核定承包金额,以每天每车205元通过银行预约扣款缴纳收取。原则上,甲方要求乙方按照莆田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统一办理五险一金业务,如已在其他单位办理的,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及本人承诺书,可向甲方申请免办理该业务,承包金月缴纳标准为5100元,每日预约扣款185元。每月额定扣款天数28天,多扣金额次月予以无息退还。第一个月未满28天出勤的,均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收取应收额,星级奖励按实际天数30元/天考核。设定保证金为20000元,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允许承包人向副班收取10000元)。保证金不计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至合同终止时,始终保持此一足额,以备需用。若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或在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发生违约、违章、交通事故等行为,导致经济责任后果而需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支付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支付,并于事后及时向乙方结算收取充填;乙方应在甲方先行支付后的3天内按实际支付额补足保证金差额。从事经营的乙方人员不是甲方企业的员工。乙方及乙方所聘用的副(替)班驾驶员一切待遇(包括且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意外伤害等)均属于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制于国家、政府政策法规,明确必须由甲方代为乙方或其副(替)班驾驶员办理前款所列待遇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办理以上业务,乙方应支付的承包金总额相应递增(即承包金总额=原定承包金+甲方代办的费用)。甲方负责服务质量管理。甲方行使职权,应依据《莆田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出租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其它管理制度。甲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约定外,不得无故解除合同,终止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否则负违约责任。若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采取关闭计价器、车辆停运等措施督促乙方履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履约后甲方应及时撤销此类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停运,甲方应按日相应减除承包金。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要求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甲方《驾驶员管理制度》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负责车辆和附属设施(计价器、GPS设备、顶灯、防劫栏等)的使用、维护和保管,若因故发生车辆或设施损坏、报废或灭失,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不得擅自将出租汽车交给他人营运或使用,不得将出租汽车转包、抵(质)押、变卖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非甲方责任造成的停运损失,由乙方承担。《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将按此实施管理职能。乙方在签订合同时,视为确认:已经收到并完全理解和接受《管理规定》的内容,服从甲方按《管理规定》的规定行使管理职能。乙方全面履约后,甲方在十日内应查证无违章记录、无未尽事项返还乙方保证金1.5万元。留置的5000元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经甲方查证后,确认乙方无未结违章、事故等责任事项,予以返还。甲方若逾期返还保证金,按每日100元予以乙方补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按下列约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期未满的,按照履行年数,每满一年退还履约保证金2500元,余下保证金作为合同违约金。2.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在本合同各条文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除本合同相关条文中已经约定的违约行为外,其他违约行为确定违约金为20000元,若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金额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4.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据政策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修改《管理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按新规定优于原规定的原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9月1日,莆田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就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车型标致301,车号闽B×××××达成补充协议:原合同承包费用按如下执行: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租金4300元/月(办理五险一金业务,租金4900元/月);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租金3900元/月(办理五险一金业务,租金4500元/月);2019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合同结束),租金3000元/月(办理五险一金业务,租金3600元/月)。乙方应每月1-28日在自主扣款账号存足备扣款金额或以现金、刷卡方式10天一次向甲方缴付足额承包金承包费等。合同签订后,***承包经营闽B×××××号出租车,并交纳保证金20000元。2019年8月,***办理了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出租车的ETC业务,并绑定***名下的银行卡。莆田出租车公司认为***的行为违反《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莆田出租车公司与***在(2020)闽0302民初493号案件庭审笔录中均同意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24日解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与莆田出租车公司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与***在(2020)闽0302民初493号案件庭审笔录中均同意《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24日解除。因上述合同已经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故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解除上述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配合办理ETC系统注销手续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配合注销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出租车的ETC系统。***庭审时明确表示同意配合注销上述出租车的ETC系统,属于自行处分权利,故对莆田出租车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赔礼道歉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因莆田出租车公司选择以合同纠纷追究***的民事责任,其主张***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没收保证金的问题。***向莆田出租车公司预先支付保证金20000元,是为了保证其承包经营闽B×××××号出租车期间按照《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莆田出租车公司称***在未征得莆田出租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莆田出租车公司名下闽B×××××等37部车辆办理了ETC系统,并将ETC的代扣手续绑定于***个人银行卡名下(该卡已不存在)。因闽B×××××等37部车辆并非本案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所约定承包的车辆,就***承包的闽B×××××号车辆的行为,莆田出租车公司并未提供***违反前述合同约定的证据,故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没收保证金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庭审时明确***的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未经同意为闽B×××××等37部车辆办理ETC系统并绑定银行卡、不服从公司管理和监督等情形,因闽B×××××等37部车辆并非前述合同所约定承包的车辆,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适用于前述情形,且莆田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的前述行为造成损害,故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律师费由***承担的依据是《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第12条的约定,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因莆田出租车公司并未提供***违反前述合同约定的证据,故对于莆田出租车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注销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的37部出租车的ETC系统;

二、驳回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1.5元,减半收取计2,995.75元,由***负担50元,由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94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怡青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