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公交南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11390698。

法定代表人:曾荔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进,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烽,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5606D。

法定代表人:涂慕溪。

上诉人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出租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高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出租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2、改判支持莆田出租车公司一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闽B×××××等37部车辆并非双方合同所约定承包的车辆,且莆田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的前述行为造成莆田出租车公司损害,认定事实不清。1、案涉37部车辆的ETC系统系***通过变造委托书且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办理。2、***擅自为案涉37部车辆办理ETC系统,并将ETC系统的代扣手续绑定在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侵犯莆田出租车公司、案涉车辆驾驶员、承包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莆田出租车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未经莆田出租车公司同意,擅自为其承包的闽B×××××车辆办理ETC系统,亦构成违约。三、本案系***违约在先,因此,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要求没收***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应向莆田出租车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应支付给莆田出租车公司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1、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对***进行管理、监督。2、***屡次不服从莆田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辩称,本案***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莆田出租车公司具体违约情况已得到生效法律文书(2020)闽03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确认,莆田出租车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无法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一、***系是莆田出租车公司授权之下代为办理ETC系统,前述事实由莆田出租车公司自行向银行出具的委托书可以证实,故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未经授权代办ETC系统的说法不能成立。二、退一步而言,如果法院认为不构成授权,***代办其他37部车辆ETC的行为也不构成违约:首先,莆田出租车公司与***签订的是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的是闽B×××××车辆的营运权,约定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号牌为闽B×××××车辆营运的相关事项,代办ETC系统的其他车辆既非合同约定的车辆,也非车辆营运范围,不属于《合同》约束的对象。其次,根据《合同》第八条第6项内容可知,车辆的附属设施为计价器、GPS设备、顶灯、防劫栏,且是针对***承包的闽B×××××号牌车辆,并未将ETC系统确定为附属设施,也未将代其他车辆办理ETC系统约定为违约行为。三、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为自己承包的车辆办理ETC系统构成违约没有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办理ETC系统属于违约事项,相反根据《合同》第六条第6款明确约定“乙方承担的费用:承担……车辆统缴通行费”,即通行费由***负担,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不影响车辆营运、管理的情况,变更通行费人工缴费为电子收费(即ETC系统)的缴费模式不仅未违约,也正是更好地履行合同约定,故不存在违约。四、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代办ETC系统的行为构成对莆田出租车公司所有权以及利益侵犯没有依据。

莆田出租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莆田出租车公司与***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2.***无条件配合莆田出租车公司办理注销在莆田出租车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闽B×××××、BT9305、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的ETC系统,并向莆田出租车公司赔礼道歉;3.莆田出租车公司有权没收***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4.***立即向莆田出租车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5.***支付给莆田出租车公司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法认定的事实:2015年10月17日,莆田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作为乙方(承包人),王国裕(乙方雇请驾驶员1)、俞继霞(乙方雇请驾驶员2)作为丙方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辆各种证照手续齐全的、可营运的出租汽车;乙方承包经营该出租汽车向甲方缴纳承包金,在合同期间,其具体营运、服务方面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义务。承包车辆车型是标致,车牌号码闽B×××××,发动机号4106648,车架号LDC6332T4F3279286的出租汽车。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将该出租汽车及配置转包、质押、变卖或以其它形式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承包期限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甲方以每月每车5700元核定承包金额,以每天每车205元通过银行预约扣款缴纳收取。原则上,甲方要求乙方按照莆田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统一办理五险一金业务,如已在其他单位办理的,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及本人承诺书,可向甲方申请免办理该业务,承包金月缴纳标准为5100元,每日预约扣款185元。每月额定扣款天数28天,多扣金额次月予以无息退还。第一个月未满28天出勤的,均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收取应收额,星级奖励按实际天数30元/天考核。设定保证金为20000元,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允许承包人向副班收取10000元)。保证金不计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至合同终止时,始终保持此一足额,以备需用。若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或在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发生违约、违章、交通事故等行为,导致经济责任后果而需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支付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支付,并于事后及时向乙方结算收取充填;乙方应在甲方先行支付后的3天内按实际支付额补足保证金差额。从事经营的乙方人员不是甲方企业的员工。乙方及乙方所聘用的副(替)班驾驶员一切待遇(包括且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意外伤害等)均属于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制于国家、政府政策法规,明确必须由甲方代为乙方或其副(替)班驾驶员办理前款所列待遇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办理以上业务,乙方应支付的承包金总额相应递增(即承包金总额=原定承包金+甲方代办的费用)。甲方负责服务质量管理。甲方行使职权,应依据《莆田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出租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其它管理制度。甲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约定外,不得无故解除合同,终止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否则负违约责任。若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采取关闭计价器、车辆停运等措施督促乙方履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履约后甲方应及时撤销此类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停运,甲方应按日相应减除承包金。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要求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甲方《驾驶员管理制度》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负责车辆和附属设施(计价器、GPS设备、顶灯、防劫栏等)的使用、维护和保管,若因故发生车辆或设施损坏、报废或灭失,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不得擅自将出租汽车交给他人营运或使用,不得将出租汽车转包、抵(质)押、变卖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非甲方责任造成的停运损失,由乙方承担。《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将按此实施管理职能。乙方在签订合同时,视为确认:已经收到并完全理解和接受《管理规定》的内容,服从甲方按《管理规定》的规定行使管理职能。乙方全面履约后,甲方在十日内应查证无违章记录、无未尽事项返还乙方保证金1.5万元。留置的5000元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经甲方查证后,确认乙方无未结违章、事故等责任事项,予以返还。甲方若逾期返还保证金,按每日100元予以乙方补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按下列约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期未满的,按照履行年数,每满一年退还履约保证金2500元,余下保证金作为合同违约金。2.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在本合同各条文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除本合同相关条文中已经约定的违约行为外,其他违约行为确定违约金为20000元,若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金额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4.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据政策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修改《管理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按新规定优于原规定的原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9月1日,莆田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就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车型标致301,车号闽B×××××达成补充协议:原合同承包费用按如下执行: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租金4300元/月(办理五险一金业务,租金4900元/月);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租金3900元/月(办理五险一金业务,租金4500元/月);2019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合同结束),租金3000元/月(办理五险一金业务,租金3600元/月)。乙方应每月1-28日在自主扣款账号存足备扣款金额或以现金、刷卡方式10天一次向甲方缴付足额承包金承包费等。合同签订后,***承包经营闽B×××××号出租车,并交纳保证金20000元。2019年8月,***办理了登记在莆田出租车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出租车的ETC业务,并绑定***名下的银行卡。莆田出租车公司认为***的行为违反《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莆田出租车公司与***在(2020)闽0302民初493号案件庭审笔录中均同意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24日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与莆田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与***在(2020)闽0302民初493号案件庭审笔录中均同意《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24日解除。因上述合同已经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故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解除上述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关于配合办理ETC系统注销手续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配合注销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出租车的ETC系统。***庭审时明确表示同意配合注销上述出租车的ETC系统,属于自行处分权利,故对莆田出租车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赔礼道歉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因莆田出租车公司选择以合同纠纷追究***的民事责任,其主张***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于莆田出租车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没收保证金的问题。***向莆田出租车公司预先支付保证金20000元,是为了保证其承包经营闽B×××××号出租车期间按照《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莆田出租车公司称***在未征得莆田出租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莆田出租车公司名下闽B×××××等37部车辆办理了ETC系统,并将ETC的代扣手续绑定于***个人银行卡名下(该卡已不存在)。因闽B×××××等37部车辆并非本案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所约定承包的车辆,就***承包的闽B×××××号车辆的行为,莆田出租车公司并未提供***违反前述合同约定的证据,故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没收保证金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庭审时明确***的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未经同意为闽B×××××等37部车辆办理ETC系统并绑定银行卡、不服从公司管理和监督等情形,因闽B×××××等37部车辆并非前述合同所约定承包的车辆,前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适用于前述情形,莆田出租车公司亦未提供***违反该合同约定的证据,且莆田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的前述行为造成损害,故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违约金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莆田出租车公司主张律师费由***承担的依据是《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因莆田出租车公司并未提供***违反前述合同约定的证据,故对于莆田出租车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注销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闽B×××××的37部出租车的ETC系统;二、驳回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1.5元,减半收取计2995.75元,由***负担50元,由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945.75元。

二审期间,莆田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收费业务受理单,2、机动车行驶证、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身份证,3、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委托扣款结算协议书,欲共同证明:***未经其授权,私自以其个人名义为莆田出租车公司所有的闽B×××××车辆办理了ETC系统,将ETC的代办手续绑定于***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质证认为,对于电子收费业务受理单有异议,认为不是***所签的,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ETC系统是一种电子收费系统,代办ETC系统不构成违约,当时公司有组织开会,通知统一在公司楼下办理ETC系统,有的车辆也没有公司授权自己办理了,故不存在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莆田出租车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对象将结合下文进行分析。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莆田出租车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遗漏认定***也为其承包的闽B×××××车辆安装了ETC系统。***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莆田出租车公司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回应:一审时莆田出租车公司并没有对闽B×××××车辆提出主张。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将结合下文进行分析。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不予审查。根据莆田出租车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分析如下:一、本案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承包的车辆是闽B×××××,而闽B×××××等37部车辆并非本案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所约定承包的车辆,故前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适用于莆田出租车公司所主张的闽B×××××等37部车辆的前述情形。二、就***承包的闽B×××××号车辆办理ETC的行为,绑定的是***的银行卡,合同明确约定车辆通行费由***负担,且莆田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因***办理闽B×××××的ETC行为造成了损害,故莆田出租车公司上诉主张***违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莆田出租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1.5元,由莆田市交通出租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