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
法定代表人:涂慕溪。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佩
法官助理吴殿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