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211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宾峰,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岳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