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1675号
原告:***,女,1972年7月8日出生,瑶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培,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涂幕溪,职务: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漳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坑林,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华,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许华望
人民陪审员 洪添福
人民陪审员 严秀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