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2029K。
法定代表人:呼某。
被执行人: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文苑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556943929。
法定代表人:满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民终1985号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8250797.27元及执行费856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乌某挂靠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吕某挂靠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责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泾干镇西关村某项目建设施工。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乌某是某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吕某是某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项目施工完成后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现纠纷已经法院判决,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经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案件执行号:(2025)陕0423执恢4号;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经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案件执行号:(2025)陕0423执恢206号;乌某与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某项目,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向乌某借款4804882.5元,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执行案号:(2025)陕0423执795号;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向吕某借款2293519元,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无法用货币进行支付,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用商铺折抵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四项判决案款,鉴于乌某和吕某是实际施工人,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2025)陕0423执恢4号的案款折抵给乌某,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2025)陕0423执恢206号的案款折抵给吕某,为维护双方关系,现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四个案件执行事宜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某项目2号楼和3号楼1-3层3100平方米商铺过户给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冲抵欠付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具体商铺的位置划分按1-3层商铺垂直划分(按垂直轴线暂定为商铺施工蓝图2#楼2-1轴到2-16轴,3#楼为3-1轴到3-2轴,最后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以房管局测量的商铺面积3100㎡为准),折抵给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商铺物业由乌某和吕某自行管理,与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无关;乌某和吕某双方应得面积划分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按照陕西长河投资公司给乌某和吕某确认的债权比例确认。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商铺办理在乌某和吕某名下,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配合乌某和吕某办理并提供所需资料,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部分。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某项目土地的查封,以确保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具有向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过户的条件。协议履行完毕后,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乌某、吕某、陕西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申请解除对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执行费由陕西长河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5)陕0423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