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412号
原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2029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金花北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55695984X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7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核减后,退回原告12992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