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财保3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13日分别作出(2023)陕0103财保266号民事裁定、(2023)陕0103执保71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155.5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向其支付追索款项申请撤诉的,本院的(2023)陕0103民初16784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155.5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66元,由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