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229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门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