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229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门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