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6784号
原告: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元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告:西安新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原告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6.5元,由原告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