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78号
申请人:青岛国基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与温州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N9QAFXN。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1050A。
申请人青岛国基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国基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2.1万元。青岛国基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国基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2.1万元;
二、*****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盛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