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862-1号
申请人:新疆油田双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410.6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3410.6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