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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油田双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862-2号 申请人:新疆油田双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兖矿集团实业公司财务部职员,住山东省济宁邹城市六十八处家属院住宅新区27号楼2单元402室。 申请执行人新疆油田双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2月13日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234041.29元的义务。 本院于2015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车管所、土地局及各个银行送达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信息及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新通小区4-6-502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由于该房屋被执行人的父母在房屋居住,暂时无法评估拍卖该房屋,除此之外,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