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荣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荣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荣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荣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荣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荣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