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9民初6795号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号研究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与福中一路交汇处生命保险大厦第13层13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广电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创通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创通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广电公司与飞创通达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飞创通达公司向广州广电公司返还保证金165,000元、电费押金5,940元;3、判令飞创通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即加退一倍租赁保证金16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5日,飞创通达公司将其从房屋所有权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处租赁的上海市东大名路115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主楼11层A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租给广州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对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广州广电公司依约支付了租赁保证金、电费押金。2020年3月26日,XX公司通知广州广电公司,因飞创通达公司违约,其已与飞创通达公司解除租赁关系,要求广州广电公司交还系争房屋或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广州广电公司通过上门、电话等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飞创通达公司,遂报警求助。为了不影响工作业务开展,能继续使用系争房屋,2020年5月,广州广电公司就系争房屋与XX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租赁合同》,由XX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交付系争房屋。综上,广州广电公司认为,飞创通达公司作为出租方、转租权利人,因被房屋所有权人单方解除合同,丧失系争房屋使用权、转租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飞创通达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5日,飞创通达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广州广电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系争房屋,租用计价面积297平方米;租赁房屋作为乙方经营办公用途;租赁期限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共计2年,租金按照租赁房屋的租用面积收取,在租赁期间内,为每天每平方米5.04元,合计月租金为45,496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个月房屋租金,即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合计45,496元;乙方应每个自然月缴纳一次租金,应于上一期的15日前缴纳下个自然月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气费、超时空调费等费用由甲方统一收取;乙方应每1个月缴纳一次物业管理费,应于上一期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甲方预先缴纳接下来1个自然月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物业管理费按照租赁房屋的租用面积计收,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合计1个月物业管理费9,504元;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即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合计9,504元;在租赁期间内,乙方须按照上海市水、电供应部门的收费标准,按照水表、电表显示的租赁房屋实际使用水、电数量及分摊的公共区域水、电数量,于每公历次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缴纳1个月电费押金,合计5,940元;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3个月物业管理费合计165,000元,作为乙方租赁房屋的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并且在乙方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注销/变更手续后,甲方应于工商注册登记注销/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合同9.4条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同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第二年起(即2021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止)乙方承租房屋租金增幅比例按照届时租赁市场行情而定……。合同签订后,广州广电公司按约支付了租赁保证金、电费押金,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至2020年4月30日。
审理中,广州广电公司提供XX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飞创通达公司出具的公函,XX公司函告飞创通达公司要求其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10点前缴纳185万元欠款,如未能按期缴纳,双方合同立即解除。广州广电公司表示因飞创通达公司欠付XX公司租金,XX公司收回系争房屋。2020年5月1日,广州广电公司与XX公司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上海市东大名路115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主楼11层A室房屋。
本院认为,广州广电公司与飞创通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现因飞创通达公司与出租方暨系争房屋产权人XX公司发生欠租纠纷,致XX公司解除合同并与广州广电公司重新建租,可视为XX公司自行向飞创通达公司收回系争房屋,则飞创通达公司作为房屋转租方,已无法按约向广州广电公司提供租赁房屋,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该日解除。根据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创通达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广州广电公司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关于电费押金,合同虽无明确约定租赁关系终止后的归属,然现无证据证明广州广电公司欠付电费,双方合同解除后,飞创通达公司应当返还电费押金。飞创通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日解除;
二、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33万元;
三、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押金5,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9.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99.10元,由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