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号研究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与福中一路交汇处生命保险大厦第13层131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67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保证金330,000元、电费押金5,94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公告费56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翔
审 判 员 华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