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4民初8706号
申请人:青岛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蓝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哈尔滨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第三人:青岛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蓝田某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第三人青岛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蓝田某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2575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蓝田某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257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