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新疆蓝田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开发区兴海路东首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735378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蓝田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1栋5层16室,组织机构代码MA775H6D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蓝田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4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新A×××××号车,未能扣押。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