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青岛路博宏业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830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协荣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7353787U。
法定代表人:宫金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超,男,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芮,女,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路博宏业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3号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79755153R。
法定代表人:吕昌刚,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路博宏业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青岛路博宏业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路博宏业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