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新疆蓝田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4568号
申请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开发区兴海路东首院内。
被申请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科学大厦******。
申请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宫金花以其自有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宫金花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逍遥二路21号4单元301户房产1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云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