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4)绵仲裁字第200号裁决,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在之前履行部分清偿义务后,本案的全部剩余债务为98.9万元。2021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98.9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绵仲裁字第200号裁决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