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保21号
申请人:张进生,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友,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张进生与被申请人张立斌、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本院依据(2022)湘0923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园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