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

南通市华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顺恒船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5505号 原告南通市华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崇川区虹桥新村**幢**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顺恒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启**市惠萍镇无仓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华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顺恒船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华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