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3736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五仓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