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3736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五仓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