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02执2909号
申请执行人: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嵘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嵘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通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2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