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72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南通梦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38号国际大厦14楼B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益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梦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梦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梦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梦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0元,由原告南通梦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