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91民初589号
原告:***,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船集团南通顺融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