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0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四层北首,组织机构代码:68072462-6。
法定代表人:王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进富,系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一道15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1092-9。
法定代表人:方旭昶。
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74835.3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工商、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4835.3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03执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雷明顺